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大新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茆兴力 职务:大新镇派出所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燕依园西北侧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终止决字[2023]10001号),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8日18点左右,我开车去银川市兴庆区燕安家园小区给朋友送鸡,因为对地方不熟悉就导航到该小区东门口,由于天黑路窄刚准备调转车头时,突然看到翟某某堵到我车前面,准备下车打我,我情急之下就开车要走,但是他发动车堵我,我往前开,他往后倒车故意堵截,我就撞到他车的右尾部,事发后查看车的右边大雾灯损坏,前脸和保险杠破损,大灯灯架断裂,车右边的叶子板严重变形导致右侧车门无法打开。正好路上有其他车辆过来了,我也来不及看,就开车返回燕翔家园找同事,到达燕翔家园小区北门口时,我下车查看车的受损情况,当时18时30分左右,翟某某就又开车堵到我车头前,下车后就冲过来要打我,但是被我同事制止了,同时旁边已经围观了很多人,所以他就没有打我,他上车准备开走,但是车没有发动着,他下车后从他自己车上(宁AG279B)拿了一个大石头,在众目睽睽大庭广众之下暴力袭击我的车,把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右侧玻璃、两个倒视镜还有车大盖,全部砸坏了。我就打110和122报警了,警察过来进行现场调查,交警进行现场勘查,经认定车辆属人为故意破坏,归派出所处理,当晚大新镇派出所进行笔录询问。2023年1月9日上午用拖车将车送到贺兰德胜福立升4S店定损,经定损维修费用15000元左右,因该案件暂无处理,现在4S店保管,没有维修。当晚在兴庆区公安分局大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派出所民警让我把车送到维修厂定损,告知我如果修车费用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管是不是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告知我让我考虑好,如果翟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将会影响孩子以后的政治前途,有执法记录仪为证,并告知我如果将来出狱后,可能还会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报复,我回答依法处理。2023年1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到大新派出所拿接处警登记、受案回执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当时我问办案民警此事件现在和你之前说的为什么不一致,之前说的让我过来拿不予立案告知书,为什么今天又没有的。被申请人在接处警登记表(编号:2023010818390315480036089)上载明报警内容是有人故意将其车撞了并拦住不让走,情况不详,但实际上是因为有人拦车砸车而报警的。本人对大新派出所处理此次事件结果不服,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大新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8日申请人高某某报称其宁AG279B红色福特轿车被翟某某砸坏。因故意损毁财物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在接到报警后我单位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高某某与翟某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某报称被砸的宁AG279B红色福特轿车为婚后购买,虽登记在其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虽持石头将宁AG279B车辆多处砸坏,但因车辆为高某某与其共同共有,损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故我单位于2023年1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银兴公(大新)行终决字[2023]1000号终止调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8日18时许,在燕翔家园北门口,翟某某驾驶宁AG279B东风小康汽车将申请人驾驶的宁AFT132红色福特轿车拦停后,因翟某某未能启动福特轿车,遂持一块石头将红色福特轿车多处砸坏。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终止决字[2023]10001号)。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翟某某虽将宁AFT132车辆多处砸坏,但案发时,申请人与翟某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砸的宁AFT132红色福特轿车为婚后购买,虽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称已向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案涉车辆未经财产分割,未明确归属于申请人所有,因此损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8日接警,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银兴公(大新)行终止决字[2023]10001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美丽兴庆


